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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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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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革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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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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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際選課學分數不設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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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校際選課不得為必修、不得超過當學期所選學分數1/3→不設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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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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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學生,不限身份統一可延長修業年限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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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畢原2年→延畢最多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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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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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申請休退學,至遲應於學期結束前一週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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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期末考試開始前一週 → 學期結束前一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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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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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大學部休學)休學累計以四學年為原則,期滿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,但至多以二學年為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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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→ 休學累計四學年
至多休學年限2+2年→ 4+2年
(懷孕、育嬰、兵役另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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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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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證書授予日期,第一學期為一月,第二學期為六月,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,於符合各項畢業條件檢定標準之學期未修習課程者,得以其符合各項畢業條件檢定標準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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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差門檻未修課的學生,可於符合門檻的月份領畢業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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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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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之修業年限,碩士班為一至四年,博士班為二至七年,但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,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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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僅在職生得延長修業1年→不限身份統一得延長修業2年
至長修業年限:
碩士班:4+2年
博士班:7+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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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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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研究所休學)休學學期已有之成績,概不計算
休學累計以四學年為原則,期滿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,但至多以二學年為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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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→四學年
至長休學年限2+2年→4+2年
(懷孕、育嬰、兵役另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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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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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,第一學期為一月,第二學期為六月,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,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課程者,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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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於繳交論文之月份領畢業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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